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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永根、周小霞与中山市黄圃镇金顺电器厂、李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根,周小霞,中山市黄圃镇金顺电器厂,李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周永根,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石牛乡,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小霞,女,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石牛乡,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黄圃镇金顺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95号。代表人:程艳,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肖忠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锋,男,38岁,住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根、周小霞诉被告中山市黄圃镇金顺电器厂、李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根、周小霞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永根、周小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根、周小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永根、周小霞负担。审判员  朱文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