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范民初字第01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恒田与被告刘保恩、李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恒田,刘保恩,李子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1875-1号原告:马恒田,男,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刘保恩,男,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李子乐,男,汉族,住山东省莘县。原告马恒田与被告刘保恩、李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保恩、李子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恒田撤回对被告刘保恩、李子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马恒田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周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