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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茄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吴恩英、王秋月、王金龙与黑龙江省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恩英,王秋月,王金龙,黑龙江省德利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恩英,女,1962年出生,汉族,现住茄子河区。申请执行人王秋月,女,1984年出生,汉族,现在桃山区。申请执行人王金龙,男。1988年出生,汉族,现在桃山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德利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铁麒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恩英、王秋月、王金龙等与黑龙江省德利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012)茄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标的38133.86元。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德利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茄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