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章钟秀与叶武松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钟秀,叶武松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007号原告:章钟秀,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叶武松,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钟秀诉被告叶武松相邻通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叶 国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江颖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