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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一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章钟秀与叶武松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钟秀,叶武松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007号原告:章钟秀,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叶武松,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钟秀诉被告叶武松相邻通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叶  国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江颖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