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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闫斌强与陈灶忠、方雪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斌强,陈灶忠,方雪莲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674号原告:闫斌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李明。被告:陈灶忠。被告:方雪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志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一潭。原告闫斌强为与被告陈灶忠、方雪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诉讼中,原告闫斌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斌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斌强撤回对被告陈灶忠、方雪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140元,减半收取607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85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闫斌强负担。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蔡爱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