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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裁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建全与泽郎格西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泽朗斯满,泽朗初,泽郎俄玛,郭建全,泽郎格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裁字第23号异议人泽朗斯满。委托代理人泽郎斯基。异议人泽朗初。异议人泽郎俄玛。法定代理人泽朗斯满。申请执行人郭建全。被执行人泽郎格西。本院在执行郭建全申请执行泽郎格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泽朗斯满、泽朗初、泽郎俄玛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泽朗斯满称,被执行人泽郎格西与其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9月2日协议离婚,同时约定: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黄金路9号西线阳光小区4栋2单元8楼4号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在房屋按揭费付清之后遵行女方父母遗愿赠与两个女儿泽朗初、泽郎俄玛共同所有。离婚后,异议人泽朗斯满一直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故法院以(2013)金牛执字第1704—2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屋予以强制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撤销该裁定,恢复异议人的房产所有权,返还房屋,并对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处理。现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284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郭建全申请执行泽郎格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泽郎格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黄金路9号西线阳光小区4栋2单元8楼4号的房屋采取查封、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房屋第一次拍卖流标后,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以(2013)金牛执字第1704—2号执行裁定书将房屋裁定抵偿归申请执行人郭建全所有。另查明,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黄金路9号西线阳光小区4栋2单元8楼4号的房屋登记为被执行人泽郎西格单独所有。2013年2月27日本院根据郭建全诉前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3)金牛民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对该套房屋予以查封。再查明,异议人泽朗斯满与被执行人泽郎格西原系夫妻关系,异议人泽朗初、泽郎俄玛系被执行人泽郎格西之女。2013年9月2日,异议人泽朗斯满与被执行人泽郎格西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泽朗初、泽郎俄玛随女方生活;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黄金路9号西线阳光小区4栋2单元8楼4号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在房屋按揭费付清之后遵行女方父母遗愿赠与两个女儿泽朗初、泽郎俄玛共有所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之规定,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黄金路9号西线阳光小区4栋2单元8楼4号的房屋登记为被执行人泽郎西格单独所有,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称该房屋在2013年9月2日泽朗斯满与泽郎格西登记离婚时进行了分割,但此时该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异议人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其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泽朗斯满、泽朗初、泽郎俄玛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