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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恢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国明与被申请执行人林广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明,林广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恢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徐国明,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执行人林广阔,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址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徐国明与被申请执行人林广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林广阔于2013年1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徐国明借款本金44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扣留被执行人林广阔的工资收入并支付给申请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玉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