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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何捷与绍兴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捷,绍兴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27号原告何捷。被告绍兴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光荣。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捷诉被告绍兴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何捷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捷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何捷负担。审 判 长  戴伟章代理审判员  赵晓岑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严莺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