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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终308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9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2013年10月7日曾因诈骗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辩护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豫01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诈骗所得未退赔赃款人民币一万三千七百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服从原审判决,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6)豫01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存启审判员  高慧敏审判员  汪致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晨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