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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民初字第4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4646号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娟,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愉,女,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桥驿镇禾丰村蚌塘组**号。本院在受理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诉,并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3元,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伍丹文人民陪审员  陈正军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丹丹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