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胡水根与盛守明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水根,盛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屯执字第00154-1号申请执行人胡水根,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盛守明,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1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盛守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盛守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盛守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盛守明收入2656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蒙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