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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吕小果、XX、郭卫星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吕小果,XX,郭卫星,张敬霞,张海涛,杨青,吕同合,丁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南路负责人梁某某被执行人吕小果,女,1953年11月2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XX,男,1951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郭卫星,男,1981年10月7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张敬霞,女,1981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张海涛,男,1977年6月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杨青,女,1977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吕同合,男,1956年8月9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丁丙兰,男,1958年10月29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沁阳市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吕小果、XX、郭卫星、张敬霞、张海涛、杨青、吕同合、丁丙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70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小果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卫曙光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