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林某某。法定代理人林某。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红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