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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林某某。法定代理人林某。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红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