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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曲霞诉被告丹东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霞,丹东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113号原告曲霞,女。委托代理人张琦,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办事处燕窝村六组。法定代表人高艳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奎斌,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传祥,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霞诉被告丹东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曲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侯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