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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与潘晓鸣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潘晓鸣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564号原告: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77号106房。法定代表人:伦玉卿。委托代理人:梁友斌,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潘晓鸣。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晓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潘晓鸣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旻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