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二阳与李泽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二阳,李泽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227号原告胡二阳,男,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李泽棋,男,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原告胡二阳与被告李泽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胡二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泽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一切车辆损失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共计人民本8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责任划分:2014年12月30日15时22分许,李泽棋驾驶电动三轮车(车离开)在楼村村委路段路由西往东向时,车身左侧与正常行驶由胡二阳驾驶的粤B×××××号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泽棋驾车未按操作规范行驶(车辆侧翻)时影响正常驾驶的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二阳不负事故责任。该认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二、维修费:3500元。原告提交了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新源鑫汽车维修中心出具的汽车维修费发票,本院予以认可。三、误工费原告并未提交相关的误工证明其存在误工费用,本院不予认可。四、交通费因原告并未提交交通费票据,本院无法核实原告实际支付的交通费金额,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五、精神损失费因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理由结果本院认为,结合上述认定的事实,原告损失共计3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泽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二阳3500元;二、驳回原告胡二阳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泽棋承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赔偿款项时应将此款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倩书 记 员 何 孝 剑书 记 员 邱文君(兼)书 记 员 邱文君(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