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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字第00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陕西鑫诺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鑫诺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未执字第0039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诺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诺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57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04817.26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5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强制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中拨划全部案件款至本院账户,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诺物资有限公司,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45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