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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田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田震,袁田建,楚圣刚,方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498号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占杰,理事长。被告袁田震,男,生于1987年5月9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袁田建,男,生于1983年9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楚圣刚,男,生于1977年6月1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方强,男,生于1989年11月30日,汉族,住济南时。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袁田震、被告袁田建、被告楚圣刚、被告方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得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卢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