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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朱俊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朱俊杰,宋学刚,上海新中冶金设备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俊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学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中冶金设备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4)长民一(民)初字第7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5年2月***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4年2月***4日***9时20分许,在上海市S20外环线内圈73.5米处,上海新中冶金设备厂员工宋学刚驾驶登记在该厂名下的沪HG78**机动车与朱俊杰驾驶的沪KC60**机动车相碰,致朱俊杰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宋学刚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朱俊杰之伤构成十级伤残,给予伤后休息***20日、营养期30日、护理45日。事发后,宋学刚为朱俊杰预付住院医疗费***0,698.24元(包含伙食费***02元)、拐杖费***30元、交通费575元、护理费420元、停车费80元、拖车费300元。朱俊杰及平保上海分公司同意一并处理。沪HG78**机动车在平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限额500,000元),事故发生在承保期内。平保上海分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不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重新鉴定)的规定为由,未予受理。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交警部门认定宋学刚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平保上海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责任。不足和不进入保险理赔部分,由上海新中冶金设备厂承担。宋学刚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于法不悖,予以准许。原审法院审核了朱俊杰的损失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平保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朱俊杰******6,292元;2、平保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朱俊杰5,985.54元;3、上海新中冶金设备厂应赔付朱俊杰律师费、停车费共计3,080元,宋学刚负连带责任,宋学刚已垫付***2,203.24元,余款9,***23.24元由朱俊杰于收到上述主文第一、二条所列款项之日退还宋学刚;4、驳回朱俊杰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3.05元,由朱俊杰负担92.05元,上海新中冶金设备厂负担***,27***元。平保上海分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朱俊杰受伤后,恢复良好,其伤情不致构成十级伤残,请求撤销原判,重新鉴定,并按新的鉴定结论确定赔偿范围及金额。宋学刚、上海新中冶金设备厂请求依法判决。朱俊杰书面答辩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朱俊杰所受伤害经鉴定,结论为右膝关节及右踝关节活动轻度受限,符合周围神经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结论系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作出。平保上海分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对平保上海分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判决无误,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平保上海分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726.***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杨奇志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庄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