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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肖红勋、丁汉林与宋颐君、靖江市水暖设备空调厂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红勋,丁汉林,宋颐君,靖江市水暖设备空调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红勋(曾用名肖宏勋)。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汉林。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蔡庆,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颐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水暖设备空调厂,住所地靖江市靖城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肖峰,厂长。上诉人肖红勋、丁汉林因与被上诉人宋颐君、靖江市水暖设备空调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1994年,宋颐君设立靖江市水暖设备空调厂(以下简称空调厂),后肖红勋、丁汉林与宋颐君协商,共同投资为空调厂征用土地及建设厂房,厂房建好后,租金收益由肖红勋、丁汉林、宋颐君按三分之一份额享有,肖红勋、丁汉林对外以空调厂的名义订立合同,回来后由肖红勋、丁汉林自行采购原材料、组织生产、发放工人工资,谁订立的合同谁销售,销售款经单位账户后由肖红勋、丁汉林个人收取,空调厂仅负责开具发票,开票后空调厂收取2%的管理费,税款由空调厂统一缴纳,年底时空调厂与肖红勋、丁汉林结算,肖红勋、丁汉林不参与空调厂经营与管理。2004年2月8日,肖红勋、丁汉林与宋颐君订立投资书一份,确认自1998年至2003年空调厂的征地及厂房投资已全部结束,总投资额为354万元,平均每人投资为118万元。2011年,空调厂投资人由宋颐君变更为肖峰,2013年,肖红勋及丁汉林与宋颐君因租金分配等产生争议。肖红勋、丁汉林一审诉称,1998年,经协商,肖红勋、丁汉林与宋颐君开始合伙经营空调厂,由宋颐君担任法定代表人,每人按照实际出资额的三分之一出资并按照该比例享有收益,承担义务,2004年2月8日,两人与宋颐君签订投资书一份,确认自1998年至2003年空调厂的征地及厂房投资已全部结束,总投资额为354万元,平均每人投资金额为118万元。2013年之后,宋颐君以各种理由阻碍两人参与经营并拒绝分配收益且于2011年将空调厂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儿子肖峰,肖红勋、丁汉林认为,双方共同投资设立的空调厂应属普通合伙企业,宋颐君的行为已致使两投资人的合伙目的不能实现,现要求退伙,故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靖江市水暖设备空调厂为普通合伙企业。2、解除2004年2月8日双方签订的投资书。3、宋颐君及空调厂返还肖红勋投资款118万元并支付由此产生的收益。4、宋颐君及空调厂返还丁汉林投资款118万元并支付由此产生的收益。原审被告宋颐君、空调厂辩称,1994年,宋颐君个人投资40万元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即靖江市水暖设备空调厂,1998年,肖红勋、丁汉林与宋颐君协商一起出资为空调厂征地建厂房,宋颐君遂以空调厂的名义与肖红勋、丁汉林各出资118万元在城北征地建房,时三方约定对建造好的厂房出租所获的租金按照三分之一份额进行分配,肖红勋、丁汉林挂靠在空调厂名下,以空调厂名义在外承揽业务,自负盈亏,挂靠经营的成本由肖红勋、丁汉林自行负担,空调厂只收取2%的管理费,因肖红勋、丁汉林既不参与空调厂的经营与管理,亦不承担空调厂的亏损及利益分配,所以空调厂非合伙企业,双方投资的金额已经投资书确认下来且已转化为土地和厂房,三方对土地和厂房是共有关系且2013年之前厂房的租金收益宋颐君也是按约给付肖红勋、丁汉林的,因肖红勋、丁汉林的投资目的已经实现,现要求解除投资书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肖红勋、丁汉林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无书面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本案中,关于企业性质,结合原审法院查明“肖红勋、丁汉林对外以空调厂的名义订立合同,自行采购原材料、组织生产、发放工人工资,销售款由肖红勋、丁汉林个人收取,空调厂仅负责开具发票,开票后空调厂收取2%的管理费,肖红勋、丁汉林并不参与空调厂经营管理”等事实,可以认定肖红勋、丁汉林与宋颐君之间并不存在合伙经营空调厂的事实,其与空调厂形成挂靠关系,故肖红勋、丁汉林要求确认空调厂为普通合伙企业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投资书,因投资书载明投资款用于为空调厂征地及建设厂房,而征地及建设厂房的行为也已全部结束,投资款已转化为土地及厂房,三方合伙事务已经完成,即使肖红勋、丁汉林提出退伙,亦仅能对合伙形成的财产进行分割,现肖红勋、丁汉林要求解除投资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肖红勋、丁汉林请求确认靖江市水暖设备空调厂为普通合伙企业;解除2004年2月8日肖红勋、丁汉林与宋颐君签订的投资书,宋颐君及靖江市水暖设备空调厂返还肖红勋投资款118万元并支付由此产生的收益;宋颐君及靖江市水暖设备空调厂返还丁汉林投资款118万元并支付由此产生的收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6040元,由肖红勋、丁汉林负担。上诉人肖红勋、丁汉林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994年宋颐君设立空调厂,找肖红勋、丁汉林协商共同投资,且三方系协商投资空调厂而非投资空调厂的土地和厂房。厂房建好后,租金确由三方三分之一份额享有,但租金只是空调厂收益的一部分。同时,上诉人也承担了空调厂的支出,如厂年检费、消防检测费等。2004年2月签订的《投资书》应当是宋颐君作为空调厂法定代表人与上诉人共同签订,而非宋颐君个人行为。1、空调厂名为个人独资,实为肖红勋、丁汉林与宋颐君合伙经营的企业。投资书、2014年关于结账的谈话内容的录音可以证实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收益的事实。上诉人显然属于隐名合伙。被上诉人以显名合伙的方式对外执行处理事务。重大决策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协商决定,说明上诉人虽不参与经营管理,但享有股东的表决以及决策的权利。2、投资书系对肖红勋、丁汉林与宋颐君对合伙企业的合伙关系的确认,宋颐君的违约行为致使肖红勋、丁汉林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上诉人有权解除合伙,同时要求宋颐君返还投资款及由此产生的相应的收益。法律应当确保投资人收回投资,维护法律的公正。二、一审程序违法。对上诉人提供的2014关于结账的谈话内容的录音,一审未进行质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宋颐君答辩称,上诉人所说的谈话录音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而且录音内容已经上诉人篡改,断章取义。上诉状所说的投资书,我也已经说明了。上诉人所说的消防年检、卫生治安等费用是上诉人付出的,请法院审查我们的账目,在哪儿有反映,都是上诉人虚构,不是事实。对上诉人投资118万元,我从未否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所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讼争双方的投资对象?二、两上诉人要求退伙及由被上诉人返还投资及收益,条件是否成就?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认为投资的是空调厂,故要求确认靖江市水暖设备空调厂为普通合伙企业。1、空调厂在1994年由宋颐君个人投资40万元设立,其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2、2004年2月8日,肖红勋、丁汉林、宋颐君所签署的《投资书》,明确表述:空调厂自1998年至2003年从征地到基建厂房投资已全部结束,总投资额为354万元(包括珍珠泉浴室装潢在内),平均每人投资为118万元。3、双方当庭陈述空调厂的生产管理由宋颐君负责,肖红勋、丁汉林的生产由其自行负责。对房租收益及相关费用各支出三分一。4、2011年,空调厂投资人由宋颐君变更为肖峰,而空调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反映的经济性质仍为个人独资。故上诉人主张空调厂为普通合伙企业,不论从行政注册登记的角度,还是三方协商所形成的书面意见的角度,都不能成立,一审驳回上诉人该项诉求是正确的。二、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要求解除投资并由宋颐君及空调厂返还投资及收益。1、投资三方对全部投入为118万元没有争议。其投资的范围为空调厂征地到基建厂房,珍珠泉浴室装潢。三投资人是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退伙分割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及其孳息。故本案所涉及的不仅是空调厂的厂房土地,还有珍珠泉浴室装潢等。2、对上述资产未经评估,上诉人在审理中陈述,要求返还118万元及其收益,其收益并不明确,即本案诉讼标的额不明。3、上诉人提供谈话录音说明双方已协商清退金额,但谈话录音长达6个小时左右,并未得到宋颐君的同意,其整理内容不能全面客观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上诉人至今,均未能提供三方达成的书面或口头清算协议。且投资书亦未约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故原审为保护双方的利益,在解除合伙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驳回上诉人的原审诉求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6040元,由上诉人肖红勋、丁汉林负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刘春生审判员 丁万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高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