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詹液水、陈玉莲、詹丁驰、陈梅春、吴朝水、陈玉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詹液水,陈玉莲,詹丁驰,陈梅春,吴朝水,陈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1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溪县。负责人陈晓鹏,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詹液水,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玉莲,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詹丁驰,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梅春,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吴朝水,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玉环,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詹液水、陈玉莲、詹丁驰、陈梅春、吴朝水、陈玉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詹液水、陈玉莲、詹丁驰、陈梅春、吴朝水、陈玉环偿还借款人民币68901元及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1530元。执行中,暂查没有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詹液水、陈玉莲、詹丁驰、陈梅春、吴朝水、陈玉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书面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