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15号原告马某。被告杨某,张家口市宣化县深井镇西阳城村,村民。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前段时间感情较好,生活了大约2个月后,夫妻感情逐渐下滑。由于夫妻感情不好,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2006年,被告以回娘家探亲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当庭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二本,宣化县深井镇西阳城村村委会证明一份及被告杨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及被告杨某于2006年2月2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被告杨某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于××××年××月××日在宣化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2006年2月23日,被告杨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既无子女,又无财产。二人自结婚至今已经11年,而被告杨某却离家出走9年有余,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启飞审 判 员 王延兵人民陪审员 王重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杜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定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