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一终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龙口市新达工具有限公司、李加训与龙口市新达工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口市新达工具有限公司,李加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龙口市新达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仁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惠君,龙口市东莱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李加训,居民。委托代理人:姚大维,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口市新达工具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口市新达工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龙口市新达工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云龙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慈勤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辛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