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慈溪市清兴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胡泗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慈溪市清兴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胡泗清,陆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9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范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央群,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烨彬,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清兴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泗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泗清,慈溪市××××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陆婉芬。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慈溪市清兴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胡泗清、陆婉芬(2014)甬慈商初字第199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慈溪市清兴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怡园村的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05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08)第1810**号项下房地产及无证建筑和附属设施。2015年4月16,慈溪市广茂电器有限公司以1761万元的最高价成交。根据(2015)甬慈法网拍字第58号公告,买受人慈溪市广茂电器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4月23日前将拍卖余款缴入本院指定账户,因买受人慈溪市广茂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将拍卖余款缴入本院指定账户,致拍卖目的难以实现,故决定重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新拍卖、变卖慈溪市清兴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怡园村的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05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08)第1810**号项下房地产及无证建筑和附属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