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福干、黄云等与广西金丰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吕光官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干,黄云,广西金丰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吕光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陈福干。申请执行人黄云。被执行人广西金丰有机肥料有限公司,住广西。法定代表人:文昭岱。被执行人吕光官。陈福干,黄云与广西金丰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吕光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至今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执行人吕光官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整,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伽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中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