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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福干、黄云等与广西金丰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吕光官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干,黄云,广西金丰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吕光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陈福干。申请执行人黄云。被执行人广西金丰有机肥料有限公司,住广西。法定代表人:文昭岱。被执行人吕光官。陈福干,黄云与广西金丰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吕光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至今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执行人吕光官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整,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伽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中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