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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6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赵志茹与虞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茹,虞静,董兴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6636号原告赵志茹,女,1952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雪(原告赵志茹之女),女,1978年2月4日出生。被告虞静,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被告董兴丽,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茹诉被告虞静、董兴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茹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茹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志茹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贾 岩审 判 员  谷祖杰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迎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