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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与滕州东方圣典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滕州东方圣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342号原告: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法定代表人:宋义仲,院长。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9557367-8。委托代理人:贾学忠,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州东方圣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小松,董事长。地址:滕州市荆河中路金河湾小区房屋销售大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968344-9。委托代理人:张志伟,该公司工程师及涉案工程的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盛文忠,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办事处兴龙组团2号楼2单元402室,身份证号:370402196603102133,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与被告滕州东方圣典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3万元,并提供现金1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滕州东方圣典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柴同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