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高福顺与禹尚昆、禹丙德、XX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福顺,禹尚昆,禹丙德,XX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553号原告高福顺,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被告禹尚昆,男,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禹丙德,男,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被告XX超,男,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经本院调查,被告禹尚昆、被告禹丙德、被告XX超的户籍地均在荥阳市,被告禹尚昆在郑州市上街区的住址不是其经常居住地,故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福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7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高福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匡鹿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