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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张迎春与渭南嘉旺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迎春,渭南嘉旺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62号原告张迎春,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渭南嘉旺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宝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刚,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耀军,陕西省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迎春与被告渭南嘉旺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迎春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迎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元,由原告张迎春负担。审判员  戴小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