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沈阳市鑫泰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锦州九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市鑫泰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锦州九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沈阳市鑫泰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翟家街道办事处曹家村。法定代表人倪洪柏,经理。申报人锦州九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里41号。法定代表人李可军,经理。申请人沈阳市鑫泰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30400051/22225643、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4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4月14日、金额为20万元、出票人为安丘市华安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丘国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潍坊支行、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锦州九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沈阳市鑫泰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温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