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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沙河支行与被执行人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沙河支行,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沙河支行。被执行人祝某某。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沙河支行与被执行人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10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祝某某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6959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28日),本息合计116959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祝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交纳执行款116959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1520元,总计120129元。执行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祝某某及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祝某某妻子万某某名下有足额存款,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万某某银行存款120129元。本院从扣划款中兑付116959元给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沙河支行,收取祝某某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52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104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