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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恢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国珍与被执行人张春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珍,张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恢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珍,女,1973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执行人张春红,女,1976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国珍与被执行人张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张春红于2013年7月17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国珍欠款人民币36800元,并自2013年1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分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36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足额执行完毕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调解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玉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