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姚志凤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桂德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姚志凤,桂德芳,芜湖瑞文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蔡明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查小利,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志凤,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德芳,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瑞文吉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志凤、桂德芳、芜湖瑞文吉服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姚志凤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国华审 判 员 钱 晨助理审判员 薛晓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珺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