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运成与陈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成,陈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刘运成,男,1954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陈信(又名陈四清),男,1965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运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北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信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信于2015年4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信名下银行存款31201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彦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