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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浦政伟与边金同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浦政伟,边金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11号申请人:浦政伟,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边金同,男,192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申请人浦政伟、边金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浦政伟、边金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4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浦政伟赔偿边金同:医药费凭发票支付;护理费、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22000元,于2015年5月15日之前履行;二、浦政伟、边金同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