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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电器材深圳公司与广州佳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84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电器材深圳公司,广州佳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41号原告:中国邮电器材深圳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殷绪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华,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吕春芳,该司员工。被告:广州佳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赖安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电器材深圳公司与被告广州佳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电器材深圳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电器材深圳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电器材深圳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中国邮电器材深圳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永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舜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