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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修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振、吴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修玉,吴雪芹,王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王修玉,男,汉族.被执行人吴雪芹,女,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王振,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修玉与被执行人吴雪芹、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每月扣划被执行人王振工资1500元,另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修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李立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牛霏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