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国亮抢劫罪,陈国亮绑架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250号罪犯陈国亮,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30日作出(1998)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亮犯抢劫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8年12月1日作出(1998)粤高法刑终字第85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国亮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3月2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2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9年8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3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陈国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亮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2年9月7日因与他犯发生争执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国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