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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桃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桃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程某。被告李某。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自愿和好,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纯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