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中行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曹丽娟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中行初字第277号原告曹丽娟因不服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宣房投(2015)第2号—答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先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并非适格被告,原告曹丽娟申请变更被告为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曹丽娟以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苏美夏书 记 员 赵迎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