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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小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闫敬超与张艳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敬超,张艳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133号原告:闫敬超。被告:张艳丰。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敬超诉被告张艳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艳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闫敬超承担。审判员  杨知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玉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