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小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闫敬超与张艳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敬超,张艳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133号原告:闫敬超。被告:张艳丰。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敬超诉被告张艳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艳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闫敬超承担。审判员 杨知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玉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