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民二初字第00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正斌与戚金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斌,戚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二初字第00386-2号原告:李正斌,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朱礼长,滁州市南谯区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戚金海,男,1971年2月1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城北新区。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琅民二初字第0038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李正斌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戚金海所有的皖M×××××车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王梦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