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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琅民二初字第00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正斌与戚金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斌,戚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二初字第00386-2号原告:李正斌,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朱礼长,滁州市南谯区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戚金海,男,1971年2月1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城北新区。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琅民二初字第0038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李正斌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戚金海所有的皖M×××××车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王梦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