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志新与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迎驾贡酒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新,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迎驾贡酒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陈志新,居民。被告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蒋刚,董事长。被告安徽迎驾贡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佛子岭镇。案由:产品责任纠纷原告陈志新与被告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迎驾贡酒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原告陈志新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志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新负担。审判员 蒋维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