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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志新与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迎驾贡酒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新,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迎驾贡酒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陈志新,居民。被告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蒋刚,董事长。被告安徽迎驾贡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佛子岭镇。案由:产品责任纠纷原告陈志新与被告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迎驾贡酒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原告陈志新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志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新负担。审判员  蒋维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