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7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志贤与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云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贤,朱云飞,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7182号原告黄志贤,男,194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陆永法。被告朱云飞,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县裕安镇北陈公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倪思礼。委托代理人陈洪兵(系该公司职工),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张洪仁(系该公司职工),男,195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贤诉被告朱云飞、上海裕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志贤提出撤诉申请,由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志贤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 京人民陪审员 刘仲坤人民陪审员 杨国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志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累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