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坛执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坛执字第0174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金城镇晨风路19号。法定代表人丁海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富,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东环一路669号。法定代表人李连富,该公司董事长。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坛商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该调解书确定:1、被告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10000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给付150000元,余款于2015年2月10日前履行完毕。原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2、如被告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内容履行首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6.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前一并径付给原告)。后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坛商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案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坛商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钱金华代理审判员 史春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