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竞文与被告新疆展宇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驰龙担保有限公司、于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竞文,新疆展宇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驰龙担保有限公司,于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584-1号原告:张竞文,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展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张彦玲,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驰龙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宋利乐,该公司经理。被告:于向华,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军,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竞文与被告新疆展宇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驰龙担保有限公司、于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新疆展宇商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勇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亚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