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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诉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生诉被告阳志新、何庆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文生,阳志新,何庆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诉保字第10号原告刘文生,男。被告阳志新,男。被告何庆花,女,系阳志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生诉被告阳志新、何庆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文生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阳志新、何庆花在银行的存款65000元,并已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阳志新、何庆花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尹培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罗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