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丁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华芳与龚金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芳,龚金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周华芳。委托代理人任小玲(受周华芳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芳与被告龚金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芳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周华芳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华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周华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叶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钱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