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晶、林海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晶,林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44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东区F楼。法定代表人王盛桂,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刚,塔山镇计生服务站站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倩,塔山镇计生服务站副站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晶。被申请人林海峰。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晶、林海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云汉审 判 员 候宗新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韦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