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卢明海与沈月明、王晔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卢明海,沈月明,王晔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卢明海。被执行人沈月明。被执行人王晔俊。本院在执行卢明海与王晔俊、沈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晔俊、沈月明无银行存款,且目前下落不明,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772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权利人卢明海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338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微信公众号“”